摘要:為貫徹落實陜甘寧革命老區(qū)脫貧致富座談會議精神和中央、省委關于精準扶貧的新精神新要求,促進貧困縣以更加精準的思路、方式和機制深化扶貧攻堅,加快脫貧致富步伐,根據(jù)省委省政府《關于深入實施“1236”扶貧攻堅行動的意見》、《關于扎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》和《甘肅省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實績考核辦法》,結合慶陽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
第十條 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實績實行動態(tài)考核,以年度集中考核為主,平時考核和重點工作督查相結合。
第十一條 年度集中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進行,考核工作在市委、市政府的統(tǒng)一領導下,由市委組織部和市扶貧辦組織牽頭,抽調市直相關部門(單位)配合實施。
第十二條 平時考核主要采取全市重點工作重大項目督查、全市扶貧攻堅半年全年督查了解和市直相關部門(單位)日常督查了解三種方式進行,督查了解情況將作為年度集中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(jù)。
第十三條 考核工作按照市級制定評價標準、縣級自評和市級集中考核的程序進行。
(一) 制定評價標準。市直相關部門根據(jù)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實績考核指標體系,研究制定評分標準,并負責準確提供相關基礎數(shù)據(jù)。
(二) 縣級自評。貧困縣黨委、政府對照承擔的扶貧開發(fā)任務,依據(jù)考核指標、評價要素及評價標準,在市上考核前全面開展自查,形成年度考核自評報告。
(三) 集中考核??己私M采取聽取匯報、查閱資料、實地查看、民意調查、抽樣測算等方式進行集中考核,并研究提出綜合考核評價意見。
編輯/張治賢